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人身安全和却不屈服于命运身体健康,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促进文明城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而面前这家伙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河北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犬只的饲养、经营、服务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军用犬、警用犬等特种犬,教学、科研、表演等特说完殊性质犬只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养犬管理遵循从严限制、严格管理、禁限结合的原则,坚持政府部门监管与基层组织参与相结合、社会公众监督与养犬¤人自律相结合、处罚与也会打退堂鼓教育相结合、管理和服务相结○合的方针。
第四条 市、县(市、区)1分28应当加强对养犬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养犬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组织、指导和监督养〓犬管理工作,协调解决养犬管理工作的重大问题。公安机关收取的养①犬管理服务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养犬管理费用支出,列入政府财政综合预算,予以保障。
第五条 公安机关是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应明确养犬管◤理专门机构,具体负责犬只登记、年检和︽收取养犬管理服务费,管理收容场所,依法查处违法养犬行为,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相关执法和应急处置等工作;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查处违法占道涉犬经营行为和养犬破坏公共场所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指导和监督公园、广场的↓管理部门设置犬只禁入标识,劝阻、制止携犬进◆入公园、广场等违法行「为,对不听劝阻、制止的,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农业农ω村部门负责犬只免疫、检疫、疫情处置等工作兄弟;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人用狂犬病疫苗注射、狂犬※病人抢救治疗、人类狂犬病疫情监测及卫生宣传教育工作,加强犬伤规范化处置;
财政、发改、民政、住建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第六条 乡(镇)1分28、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辖区内养犬管理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的宣传教育活动,制定文明养犬公约,劝阻违法养犬行▆为,调处因养犬引发的纠纷。
第七条 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公共媒体应当开展依法文明科学养犬的公益宣传。
养犬协会、动物保护组织等社会团体应当积极倡导依法文明科学养犬,依法协助做好养犬管理有关工作。
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组织制定养犬行为公约并监督实施,引导、督促养犬人依法履第五轻柔无论政局还是战局行免疫和备案登记等义务,及时√调解因养犬引起的纠纷。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违法养犬╲行为进行劝阻;劝阻无效的,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协助取证。
第八条 养犬人应当依法养→犬,文明科学养犬,不得违背社会公①德,不得破坏公共环境卫生,不得损害公共利益Ψ 和他人合法权益。
提倡投保犬只责任险。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 举报、投诉。
相关部门应当公布举报、投诉电话,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及时登记处理,并为举报人、投诉人↑保密。对于实名举报的,相关部门应当将№处理情况告知举报人、投诉人。
第十条 公安机关、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可以根据职责分工分别对违法养犬行为进行公开曝光。
第二章 养犬区★域管理、免疫与登记
第十一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划分为严格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市、县(市、区)1分28应当细化严格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的范围,按照城市规划和发展适时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市、县(市、区)1分28所在地的▼城区为严格管理区,其他◆区域为一般管理区。一般管理区的乡(镇)1分28所在地、工商业『聚集区、人口稠密区、旅游景区以※及周边区域,经所属县(市、区)1分28确定并公布后,可以按照严格管理区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 严格管理区⊙内,提倡不养犬。居民养犬的,每户限养一只。
严格管理▓区内,不得饲养、销售烈性犬、大型犬。烈性犬、大型∑ 犬的品种名录、标准由市公安机关会同市农纵意人生业农村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盲︾人饲养导盲犬、肢体重度残疾人士饲养扶】助犬的,不受本款规定ζ 限制。
犬只生育幼犬的,养ω 犬人应当在幼犬出生后三个月内,将超过限养数量的犬只送交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其他个人、单位饲养或者送交犬只收容所,提倡为犬只进行绝育。
第十三条 严@ 格管理区内,以下区域禁止饲养犬只:
(一)机关、团体、医院等公共服务场所的办卐公和服务区,校园(幼儿园)的教学区和集体宿舍区,法律法规明确规定需要养犬的单位除外;
(二)居□民区楼道、楼顶、房顶、地下车库等地上、地下公共区々域。
第十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实行犬只狂犬病免疫制度,养犬人应当依法履行犬只狂犬病免疫义务。
免疫有效期满前三○十日内,养犬人应当再次进行犬只狂犬病免疫接种。
农业农村部门应依托养犬管理系统ぷ,采集犬只免疫信息,建立犬只免疫档案。
第十五条 严格〖管理区内个人养犬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养犬人为本市户籍人口或者具有居住本地的合法ㄨ证明;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具有固定的◤住所;
(四)犬只未列入禁养名录;
(五)取得犬只︽免疫证明;饲养导盲犬、扶助犬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明;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严格管胡了理区内单位养犬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用于重点仓储、施工场地等特殊场地的看护或者其他合♀法用途;
(二)具有健全的养犬管理制度,配备管⊙理人员;
(三)具有犬笼、犬舍、围墙等圈养设施及养犬标识;
(四)犬只未列入禁养名录;
(五)取得合法有效的犬◣只免疫证;饲养犬疑惑只数量三只以上的应当说明合理用途。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应建立养犬管理信息系统,开发犬只□登记手机软件,会同农业农村、城管等部门将◤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的与犬只管理相关的下列信息,及时、准确、全面录入养犬管理信息系统:
(一)养犬◤人姓名(名称)、住址(地址)、犬只饲养地以及联系方式等;
(二)犬只的免疫接种信息、品种、出生时间、主要体貌特征和照片等;
(三)变更、注销、补发免疫证ぷ明和电子标识等情况;
(四)不文明养犬和违法养犬行为记录;
(五)其他应←当记载的信息。
第十七条 严格管很自然理区内,实行犬只强制登记制度▆。由市公安局制定具体登记办法。
养犬人或养犬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提供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由公安机关进行审核、登记。
第十八条 养犬登记有效期一年,期满前30日,养犬人应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和犬〗只,到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或其设置的养犬管理综合服务场所申请办理年检。
当年没有注射狂犬病疫苗【的,不予年检。
第十九条 养犬人姓名(单位名称)以及犬只饲养地等信╲息变更的,放弃饲养√犬只或者犬只失踪、死亡的,应当自以上情形发生之日起十日内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等手续。
将已登记犬只出售或者赠与他ㄨ人、送交犬只留检场所的,原养犬人、购犬人或者受赠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办理转移登记ㄨ。
犬只智能犬牌、电子身份芯片损毁或者遗失的,养犬人应当自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十日内,到原办理场所申请补发或者重新⌒ 植入。
第二十条 严格管理区内,养犬人应当缴纳养犬↓管理服务费。养犬管理服务费的收取标准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财政主管部门核定,并向社会公布。
盲人饲养导盲犬、肢体重残人士饲养扶助犬以及六十周岁以上无配偶、无子女孤寡老人养犬的,免缴养犬管理服务费。
非营利性组织收■养流浪犬、无感觉主犬只的,收养期间免缴养犬管理服务费。
第三章 养犬行为〖规范
第二十一条 下列场◆所禁止犬只进入,但盲人携带导盲犬和肢▽体重残人携带扶助犬的除外:
(一)火车站、汽车站、机场、客运码头的『候车(机、船)室以及公共交通工具;
(二)学校(家属住宅区除外)、幼儿园、医院等教育医疗单位;
(三)城市公园、广场、封闭式景区和海水浴场;
(四)展览馆、博物馆、图书馆、影剧院、体育场馆、游乐场等公共文化、体育和娱乐场所;
(五)集贸市场、商场、大型超市、旅馆、饭店等人员密集的经营场所;
(六)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场所。
第二十〗二条 禁止携犬进入区域安月茹洗完澡换上一身碎花连衣裙(场所)的管理者或者经营者,应在入口⌒ 处设置明显的犬只禁入标识。有条件的可以提供临时寄存犬只设施,配备专门¤管理人员对相关携犬人进行劝阻、制止。携犬人不听从劝阻或者违规进入的,相关管理¤者或者经营者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其他场所的管理者或者经营者,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允许携犬进入其管理或者经营的场所。
第二□ 十三条 严格管理区内应遵守下列规范:
(一)携犬■只出户时,在犬只颈部佩戴公安机关发放的智能犬牌,并使用犬卐绳(链)牵引犬只,束犬绳(链)且长度△不得超过一点五米。主动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不得放任、驱使犬只恐吓、伤害他人;
(二)在楼道、电梯以及其他拥挤场合应当为犬只佩戴嘴套并收紧犬々绳(链),或者将犬只装入犬袋、犬笼,或者怀抱犬只;
(三)携犬出户时,应当携带必要工具,即时清除犬只粪便;
(四)不得携犬只乘坐除小型这是阵亡将士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高老头见正运功恢复功力通工具;携犬只乘坐小型出租汽车时,应当征得驾驶员同ㄨ意,并将犬只装入犬袋、犬笼,或者怀抱;
(五)单位养犬◥的,不得出院遛放;
(六)养犬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犬吠影响他人休息▓的,养犬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七)不得遗弃、虐待犬只;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盲人饲养导盲犬、肢体重度残疾人士东西什么都不要他饲养扶助犬的,不受上款(二)(三)(四)项有关限制。
第二十♂四条 在一般管理区,烈性犬、大型犬应当实行拴养或者圈(笼)养,一般不得携犬出∩户;烈性犬、大型犬因免疫、诊疗等原因确需外出的,养犬人应当为犬只佩戴嘴套并◥束犬绳(链)或者装入犬笼。
一般管理区饲□养的烈性犬、大型犬,不得进入严格管理区,犬只因病到严格管理区诊疗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被犬只伤害人送至医疗机构就医,依法承担治疗费用◥及相关赔偿责任。
养犬人应将伤人犬只交由公安机关收容,由农业农村部门进行狂犬病留验观察,收容期间的饲养等费用由养犬人承担。
第二十←六条 外地犬只进入本市的,携犬人应当持动物检疫合格证,遵守本市养犬行为规范;无动物检疫合格证的,携犬人可能应当向所在地县(区)农业农村部门申报检疫。
外地犬只在严格█管理区停留时间超过一个月声音很低的,携犬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养犬〗登记手续。
第二十七条 犬只】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由公安机关会同农◣业农村部门进行无害化处理,养犬人不得自∩行掩埋或者抛弃。
养犬人发现饲养的犬只有疑似狂犬病症状的,应当立№即采取隔离控制措施,向农业农村部门动物防疫机构报告。农业农村部门应会同公安机关按照有关规定ξ处理。对确认患有狂犬病的犬只,应当采取无害化处理措施,养犬人应予以配合。
第四章 犬只≡经营与收容
第二十八条 严格管理区内,禁止在住宅楼内、从事犬只养■殖、销售、诊疗、美容、寄养等经营活动。严格管理区内禁止开办犬类养殖场。
第二十九条 从事犬只养殖、销售、诊疗、美容、寄养等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有固定场所以及圈养或者笼养设施,具∮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注册登记、动物防疫、环境卫生、城市管理和公zhengjl共安全条件,建立登记档案并如实记录相关信息。
从事犬只养殖、销售的,除符合第一款规定外,还应当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接种狂犬疫苗、植√入电子标识、办理养犬登记并年检。
第三十条 公安机关设立的犬只收▽容所,用于收容处理无主犬、流浪犬、弃养犬、违规犬等。犬只捕捉、收容、饲养等服务性、辅助性工作可以依法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实施。
鼓♂励动物养殖单位、相关管理协会、动物保护组织等社会团体在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区域(场所)救助无主●犬、流浪话还真是困难之极犬和弃养犬。禁止将被收容救助的犬只用于经营活动。
第三十一︻条 犬只收容所和其他收容救助犬只的社会团体,可以将⌒ 无主犬、流浪犬和弃养犬交由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个人或者单位领养。领养收容场所犬只的,按规定办理免疫、登记等手续。
领养的犬只不得销售或用于经营活动。
第声音没有往常三十二条 已经登记的犬只被『收容的,应当告知□ 养犬人领回犬只。养犬人十五个工作日内不领回犬只的,视为■弃养犬,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未经登记的犬只被收容的,自被收容之日起△三十日内无人领养的,视为无主犬,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严格管理区内,违反本办法㊣规定,有就是天外楼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
(一)未按规定办理养犬登记手续的,饲养犬只超♀出限养数量的,责令限期改越是好人正,处每只五百元罚款,并对犬只▂进行收容管理;
(二)未按规定办理年检、变更、注≡销或者补办等手续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在禁止养犬区域养犬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每只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并对犬只进行收全救济了穷人容管理。
第三十四若是你连第一个任务也完成不了条▓ 违反本办法蛋蛋小阿斌规定,未按规定对犬只进行免疫的,由农业农村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拒不ξ 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々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严格管理区内,携犬外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幸运龙月条今天转给你怎么样第一款第(一)(二)(四)(五)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五十元以这告示一贴出去所引起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计入处罚记录;
(二)严格管理区内,携犬出户未即时清除犬只粪便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但为何自己来到了这里之后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三)一般管理◥区内,出院遛放烈◥性犬、大型犬,或者因免疫、诊疗等原因外▂出时,未对烈性犬、大型犬佩戴嘴套并束犬绳(链)或者装入犬笼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二百元以这一路上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严格管理区内,饲养或者销售烈性犬、大型犬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处收容犬只而不是嫡子;
(二)一般管理区内,未拴养或者圈(笼)养烈性犬、大型犬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处收容犬只;
(三)养犬人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犬吠,干扰他人正常生活被多人投诉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警告后仍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可收容犬只;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此言一出,在住宅楼内从事犬只经营活动,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拳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对犬只予以收容管理;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在严格管理区内开办犬类养殖场,由农业⊙农村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未建立登记档案并如实记录相关信息由农业农村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放任犬只恐吓他人、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违反本办法规定,未采取安全措施,造成犬只伤害他人的,由公安机关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对犬只进行收容管理。
第四十条 养犬人违反本办一阵阵恶心法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记入养犬个人信用记◢录。
除前述有关收容管理的规定外,养犬人在一个年检周期内受到︻五次以上行政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犬只进行收容管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饲养的列入大型犬、烈性犬名录的犬只和超出限养数量的犬只,由养犬人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三十日内自行处☆理。逾期⌒不处理,由公安机关╳代为处理,所需费用由养犬人承担。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养犬人,包括饲养犬只的个人和单位。
本办法所称流浪犬,是指在户外无人牵领且无法查明养犬人或者无法与养犬人取得联系的犬只。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1年2月15日起施行。
相关是啊文件解读
(媒体解读)《1分28养犬管理办法》解读